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台前县X村支部书记,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6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现押于某前县看守所。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本人及家庭成员张X、杨X、孙X、杨X华、汤X、杨X婷、杨X希八人的名义私盖村委会公章办理假移民档案,每人每年补助移民款600元,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补发到2010年第三季度,被告人杨某共骗取移民款x元,据为己有,用于某庭生活开支。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于某、姚某、翁某、刘某、岳某、钱某证言;书证、物证等证件,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盖村委会公章,以本人及家庭成员张X、杨X、孙X、杨X华、汤X、杨X婷、杨X希八人的名义办理假移民档案,每人每年补助移民款600元,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补发到2010年第三季度,被告人杨某共骗取移民款x元,据为己有,用于某庭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于某、姚某、翁某、岳某、钱某证言;XX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台前县X村杨某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情况说明;杨某、张X、杨X、孙X、杨X华、汤X、杨X婷、杨X希八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取款明细表;台前县X村移民人口(杨某等8人)档案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办理假移民档案,骗取移民补偿款x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某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