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镇xxx。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自愿给付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6000元(已当庭兑现);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xx自愿全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文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