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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镇xxx。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自愿给付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6000元(已当庭兑现);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xx自愿全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文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邓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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