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伯成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