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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8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半挂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某北行驶至825KM东半幅处时,因疲劳驾驶,与同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半挂货车乘车人庄某某从车中摔出落至路面后被该半挂货车左后轮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庄某某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陈某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荣海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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