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梁建峰,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书敏,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某及其代理人梁建峰、冯书敏,被上诉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上诉人常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