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巫某,女,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某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承担。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