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民,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上诉人邵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民,被上诉人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邵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