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X区上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薛某永,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刘某主张某乙方系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张某乙主张某乙合伙关系,原审对双方主张某乙未采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