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诉被告朱×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云,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钟×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