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
被告吴某,女。
2010年12月7日,原告吴某×就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10月确定恋爱关系,不足半年就同居生活。2007年12月28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天就吵架,以后10来天又天天吵架。2008年3月2日双方吵架后,被告回了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欠有债务10余万元,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欠有债务x余元。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补偿5000元。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6年8月份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28日在涟源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08年3月2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回了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称欠债务10余万元,被告称欠债务x元,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由原告吴某×补偿被告吴某3000元;
三、双方所欠债务谁经手即由谁负责清偿;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文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