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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段第8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拥军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蒋茂武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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