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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478A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日下午3时许,在林州市成人中专职工宿舍楼X排X楼,被告人侯某打开被害人王XX家窗户,将放在床上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3780元。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侯某向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万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王XX,该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庭审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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