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1日早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本市X某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X某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持抓钩照被害人X某左肩猛击,致其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抓钩一把,被害人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X某的证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较好,本院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陈姝亭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