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该村原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该村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武某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裴庄村委)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裴庄村委于2009年5月4日向武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黄某滩地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金x元,并承担诉讼费。武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1日作出(2009)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裴庄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10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某县人民法院(2009)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Ο一Ο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