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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1)新法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方XX

被执行人方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法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方XX、方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都未能自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方XX、方XX的银行存款x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罗荣

审判员吴成亮

审判员罗美长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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