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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株洲市X区。

被告湖南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姜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长欧阳建新

审判员刘永奇

人民陪审员袁许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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