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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周XX抚养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周XX,女,汉族,初中文化。

案由:抚养权纠纷。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XX抚养权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婚生小孩刘某X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周XX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周XX对小孩刘某X有探视权。

二、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周x元,该款由原告刘某自愿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支付被告周x元,201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被告周x元。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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