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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诉被上诉人长沙拾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律师,住(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拾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翔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师满,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上诉人长沙拾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翔峰、龚师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向段某送达一审判决书后,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而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在2010年元月8日已受理被上诉人拾珠公司对一审判决强制执行的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该执行程序进行中,一审法院又于2010年3月10日以(2010)郴北民申字第X号案件传唤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至今未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书,该案亦在申诉程序。目前,本案同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执行程序、一审申诉程序等三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一审执行程序、申诉程序未终结前,不能确定一审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启动二审程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给上诉人段某。

审判长杨某华

审判员李某平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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