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律师,住(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拾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翔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师满,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上诉人长沙拾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翔峰、龚师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向段某送达一审判决书后,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而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在2010年元月8日已受理被上诉人拾珠公司对一审判决强制执行的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该执行程序进行中,一审法院又于2010年3月10日以(2010)郴北民申字第X号案件传唤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至今未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书,该案亦在申诉程序。目前,本案同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执行程序、一审申诉程序等三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一审执行程序、申诉程序未终结前,不能确定一审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启动二审程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给上诉人段某。
审判长杨某华
审判员李某平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