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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于2011年5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9000元,于2011年6月20日前付清。双方纠纷全部了结。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守东

审判员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陈益华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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