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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保义,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某议:

一、解某、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大许贝贝佳孕婴店转让合同》。

二、被告赵某乙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600元,已当庭付清。

三、双方之间因此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姚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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