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保义,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某议:
一、解某、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大许贝贝佳孕婴店转让合同》。
二、被告赵某乙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600元,已当庭付清。
三、双方之间因此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