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燕房工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原籍内蒙古通辽市,现住(略)。
被告廊坊市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X路东段道北。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创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创公司诉称:200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毅慧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观筑模型涉及制作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四季阳光”项目展示模型,2007年12月25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建筑模型制作费用为x元。期间被告于2007年12月21日支付x元,余款x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制作模型余款x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不能证明被告嘉浩公司与原告九创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所诉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市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国玺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