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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林某庚,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郭某壬等18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4月26日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某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己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4日22时54分,被告人梁某己驾驶闽x号轿车从连江县黄某往福清方向,途经连江县X村路段时撞到前面由郭某某同向驾驶的鲁x秩β心低⒊律适9臁稍秩β心低铣⒐耐⑽狻挛⒃⒂焦淦O等2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己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10年11月2馊挛⒃蛴酪惹蘧佬鏊M唬Ρ撕⒐耐⑽焦淦O的伤情分别为重伤、轻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己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梁某己的行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己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梁某己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自己也垫付人民币x元,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梁某己驾驶闽x号轿车从连江县X镇前往福清,途经连江县X村路段时,遇前方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违规载客的鲁x秩β心低氤溆蛲邢恍J弧姹烁喝沉⒛谟朐杂蚨迪境涣峤祷某坦谐危到俺仪坑凡沧鑫才阶秩β心低蟪蠛孔欤稍秩β心低铣纳獾挛⒃⒂焦淦O、郭某某、林某辛、郭某壬、林某癸、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2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己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0年11月2馊挛⒃蛴酪惹蘧佬鏊M司樯唬Ρ撕⒐耐奈鸬怂躺瘸匚酥唬Ρ撕焦淦O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己负事故全部责任。诉讼中,被害人林某辛、郭某壬、林某癸、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18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梁某己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清分公司赔偿以上18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3T恕獯溃咚庹挛⒃子羟笆患贡焦淦O、郭某某另行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梁某己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清分公司赔偿以上3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24日,他驾驶鲁x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敖江镇X村,途经敖江镇X村路段时,感到三轮车后被撞了一下,接着三轮车就侧翻,他就晕过去了。后听说是被一辆小轿车追尾相碰造成三轮车上人员伤亡。

弧Ρ撕焦淦O、林某辛、郭某壬、林某癸、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24日22时30分许,他们从敖江幕浦村看完戏,乘坐由郭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回下山村X村路段时,被后面开来的一部小轿车撞翻,导致车上十多人受伤。当时驾驶员是郭某某,吴某某坐在前面,其他人坐在车后的车斗内。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他父亲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抢救。

4、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林某某坐梁某己驾驶的闽x轿车,行某到敖江镇X村路段时,从对向有一辆车行某过来开着远光灯和他们车交会,只听到砰的一声,看见驾驶员梁某己往左打了一下方向盘。后他们下车查看,发现和一辆三轮车碰撞。梁某己打电话报警。

5、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当时他坐梁某己驾驶的轿车从黄某开往长乐,上车后就睡着了。后头被撞醒受伤。下车后看到他们车撞到一辆三轮车,很多人受伤躺在路面上。

6、连江县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头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ǜ辖侥痉ㄋ卸闹诵樯舛榧ぃ抵皇Ρ撕⒐耐笪勺枪惫蔷酃穑怂躺瘸舳谑赜酥簧遥嘤嗖⒍叻抢枪酃⒄础舜陨问⒎仄保稻嶙缓峭酃⒄妗棵聿槿熘汛戳穑怂躺瘸舳谑嵊饲I弧Ρ撕焦淦O外伤致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证实送检的闽x轿车行某至事故地点时,其前右部追尾碰撞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x)的后左部;继而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右部又与民房发生二次碰撞后左倒地。

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送检的无牌隆鑫型正三轮摩托车前照灯、后左右转向灯、右位灯及右制动灯性能有效;事故造成其他灯光装置破裂及部分电源线路损坏,无法检测其事故前的性能。送检的闽x轿车事故前制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因碰撞造成线路损坏无法检测事故前的灯光性能。

10、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梁某己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7mg/x。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实本起交通事故是梁某己的过错所致,梁某己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吴某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行某、驾驶证复印件材料,证实涉案车辆及人员均有相应证件。

14、110接警记录单,证实报警电话为(略)(经查系梁某己手机)。

15、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己留在现场,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将其带到交警大队调查。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己身份等基本情况。

17、被告人梁某己供认了肇事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核,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某,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多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己自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理。诉讼中,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某,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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