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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戊、李某己与被上诉人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男,1985年9月15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李某戊、李某己因与被上诉人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戊及李某戊、李某己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被上诉人杜某及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000元,上诉人李某戊、李某己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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