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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XX诉被告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XX,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力)。

被告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XX在2011年9月26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于2011年10月8日前补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俞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徐怀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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