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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XX典当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XX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陈XX在XX县X村XX合伙股份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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