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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商丘市梁园区第三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第三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第三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某诉称:原告于一九七二年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一九八二年因厂里不景气,被告放假待岗,放假时厂里说让原告等通知,但一直没有通知原告上班。到退休年龄时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为被告单位的职工,但其在一九八二年就自动离职回家做生意至今,后被告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养老社会统筹保险时,原告也没有参保。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应当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葛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军号

审判员张晓旭

审判员陈满堂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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