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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谦、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已判)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郏县X村X路上,将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李某丙拦下殴打后,抢走李某丙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抢物品总价值为x元。

2、201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平顶山市X村北的地里,将正在地里种树苗的赵某丁殴打后,抢走赵某丁黄金佛吊坠一个,经鉴定,该吊坠价值1217元。

3、2011年4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宝丰县X村东,对骑电动车行至此处的谷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谷某某一对黄金耳环和一个挎包,挎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及一部黑蓝相间的诺基亚2690型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财物共计价值2480元。

4、2011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宝丰县X村X路上,将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康某某和乔某某拦下,对康某某殴打后,抢走康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3009元。

5、2011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鲁山县X乡X路上,将骑踏板摩托车途经此处的焦某某拦下,对焦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焦某某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1062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已判)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郏县X村X路上,将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李某丙拦下殴打后,抢走李某丙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抢物品总价值为x元。

2、201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平顶山市X村北的地里,将正在地里种树苗的赵某丁殴打后,抢走赵某丁黄金佛吊坠一个,经鉴定,该吊坠价值1217元。

3、2011年4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宝丰县X村东,对骑电动车行至此处的谷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谷某某一对黄金耳环和一个挎包,挎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及一部黑蓝相间的诺基亚2690型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财物共计价值2480元。案发后,诺基亚手机被追退。

4、2011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宝丰县X村X路上,将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康某某和乔某某拦下,对康某某殴打后,抢走康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3009元。

5、2011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晓光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窜至鲁山县X乡X路上,将骑踏板摩托车途经此处的焦某某拦下,对焦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焦某某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10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某丙、赵某丁、谷某某、康某某、焦某某陈述;证人崔晓光、刘某某、张某戊、余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文某某、张某辛、乔某某、李某己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总价值x元,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x元,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罚金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牛克横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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