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何XX。
被告XX有某。
负责人陈XX。
被告XX厂。
负责人陈XX。
原告XX有某与被告XX有某、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扬小宁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