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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江龙锰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潭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江龙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小兵,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江龙锰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红梅

审判员刘继刚

审判员李某政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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