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桥,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乙
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陆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上诉人陆某某在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陆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11月9日下午14:00开庭审理本案,并同时将开庭时间向上诉人陆某某电话告知。上诉人陆某某未按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陆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艳丽
审判员宋柏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