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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某征收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对周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靖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作出的(靖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周某于2009年6月中旬,开始在G209线x+010M处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所建建筑物为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物东端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零。西端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3米,该建筑物长13.4米、宽9.6米,占地面积为128.64平方米,该建筑物全部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建好二层,以上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周某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路局作出的(靖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作军

审判员夏文强

审判员罗琦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胡兵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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