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唐某(曾用名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湖南省津市X镇河口居委会,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某、徐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唐某、徐某于2010年8月6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院生育第二孩,属不符合政策违法生育二孩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