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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xx与被告韩xx,刘xx、陈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滕xx,女。

委托代理人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

被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吴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受理原告滕xx与被告韩xx,刘xx、陈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滕xx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滕xx负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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