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尹xx,男,。
被告谢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xx于201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尹xx承担。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