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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11月18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原告文某甲

被告文某乙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文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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