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韩xx,怀化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禹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