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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韩xx,怀化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禹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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