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舒xx,怀化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1年8月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了原、被告双方,但2011年8月3日上午9时开庭时,原告张xx本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舒xx虽然到庭,但舒xx的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而本案是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