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
上诉人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