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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

上诉人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商丘市集群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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