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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以与被告唐某已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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