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以与被告唐某已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