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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毛某某于2010年元月15日前给原告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两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减收700元,实收105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共计221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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