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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何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0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XX,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0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何XX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1日14点至2009年10月25日10点期间,被告人陈XX、何XX等人受杨XX(另案处理)的指使,将来漯河找人的沈XX非法拘禁在漯河市XX路北段居民小区X单元X楼西户房间内,后沈XX在一元纸币上写上“救命、报警”字样后扔下阳台,被人捡到报警,沈XX获得自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何XX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沈XX陈述;证人姜XX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何XX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何XX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何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武献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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