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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涂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涂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私营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涂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188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58元,由原告涂某承担。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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