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与上诉人潘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陈鹏,上诉人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士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保恒
审判员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