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肖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干部,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XX与被执行人赵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XX在(2007)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申请执行人肖XX未申请执行前,已将农用运输车以x元变卖,并将变卖款x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尚欠人民币x.94元,现被执行人赵XX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肖XX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