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某某诉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娄某某(又名娄某之),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周萍,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农历2月12经人介绍订婚,婚前共索要原告彩礼x元及衣物等,后因故原被告分手,但被告不退还原告彩礼,故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前我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因为我看中的是原告这个人,并不是看中了原告的钱财。原告是随意给我见面礼的,小见面时原告给我1000元,大见面时原告给我4000元。大见面时原告虽给我买了衣物,但我给原告买的衣物值钱更多。我从未向原告索要x元的彩礼,原告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要求我返还彩礼x元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王XX的调查笔录及证人王XX的出庭证言;2、用手机录的被告母亲录音光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王XX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中的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笔录与原告的起诉相互矛盾,对证据1中王XX当庭证言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2异议为:来源不合法,听不清楚,没有录音整理材料印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彩礼虽没经媒人手,但媒人应知道原告给了被告多少彩礼,且庭审中媒人明确表示大见面后女方并没有找媒人说过彩礼没给够的事,所以应认定媒人知道男方给女方彩礼x元。依据证据认证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之间并不矛盾,故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由于没有录音整理材料印证,且内容听不清,故对原告提供证据2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媒人王XX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10在被告姑家小见面,原告给被告彩礼1000元。2008年农历2月12在原告家举行大见面仪式,事先有媒人说好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给钱时媒人虽不在场,但事后被告并没有向媒人说过彩礼没给够的情况。2008年农历10月份,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订立婚约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原告称给被告买了价值1000元的衣物,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大见面时原告只给付被告4000元,由于原被告提供的媒人王XX证明或证言均能证明大见面时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是事先说好的,虽给钱没经媒人手,但按农村习俗,在被告未向媒人说过彩礼没给够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已按事先说好的数额将彩礼足额给付了被告,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甲返还原告娄某之彩礼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4元,共计1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建民

审判员柳慧

审判员娄某峰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宋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