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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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