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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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