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孟津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