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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孟津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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