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东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范某,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东路支行诉被告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东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继林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申利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