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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农民,住零陵区X镇X村五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农民,住零陵区X镇X村五组,系原告杨XX父亲。(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系被告唐XX父亲。(一般代理)

原告杨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与被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浙江打工相识,2009年9月11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商定于同年10月1日摆喜酒,并且都邀请了双方的亲戚朋友。但在摆酒前两天,被告却拿着其父母为其准备的8000元彩礼外出。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及家人丢尽了脸面,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精神抚慰金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及身份。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原告家已备办了酒席,被告方未按时迎亲。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原告家备办了酒席,被告方未按时迎亲。

被告唐XX辩称:双方感情一直都是很好的,原、被告是在浙江打工时,自由恋爱认识的,并自愿结婚的。被告送了原告家x元左右的彩礼,把双方的婚事定了下来。但后在结婚摆酒的时候,原告家人一直向被告逼迫要钱摆酒,后来被告被迫无奈外出,原、被告的感情是好的,被告不愿意离婚。若离婚应赔偿被告损失8万余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唐XX代理人唐XX对原告杨XX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2007年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9月11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及双方家人约定在同年10月1日迎亲摆喜宴,且双方邀请了各自的亲戚朋友。但在摆喜宴的前一天,被告唐XX无故外出,未按约定时间里履行迎亲仪式,也没有与原告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与被告唐XX代理人唐XX就彩礼退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履行结婚仪式的时候,由于被告唐XX在结婚仪式前一天离家出走,未到原告方家里迎亲,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原告杨XX坚决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XX提出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因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XX在答辩中提出的名誉损失等问题,因没有提出反诉,本院也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唐XX在与原告杨XX结婚前花费了一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经原、被告协商,离婚后由原告杨XX退还被告唐x元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XX与被告唐XX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杨XX退还被告唐XX彩礼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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