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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朱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亚都花园A栋X号。

法定代表人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朱某,南,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7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某、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刘治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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